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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农业局行政审批制度规定
【发稿时间:2009-4-7 12:36:23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李燕飞 【稿件来源: 【审核发布:李燕飞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罗发﹝2008﹞11号”、“罗办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各项申请申请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获得某种法律资格和权利、是否免除法定义务或对特定民事关系和事实给予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农业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四条 行政审批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在权限范围内最在限度精简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不擅自设置前置性条件。

第五条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凡国家、省、市、县已明确废止的,不再进行审批。对法定情形需要新增、变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县行政审批改革小组研究同意并公示后,方进行实施。

第六条 对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将具体事项名称、条件、数量、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书范文等在办公场所或网站上公示。对公示事项需要调整的,报县行政审批改革小组研究同意后,方进行实施。

第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时,原则上实行一审一核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 对农业局审批事项,实行分类后集中受理和办理,不得出现一件事项由多个部门对外受理或办理的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首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抄告、催办、汇总、上报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对农业局依法下放到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农业局备案。

第十条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审批的理由。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属于机关内部管理的审批事项,须将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局定期对审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依法及时修订和废止不必要的审批项目。

第十二条  除当场作出审批外,其它审批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没有具体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日,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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