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干部职工认真履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方式。依据“罗发﹝2008﹞11号”、“罗办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及其它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并按时办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便民利民、提高效率、优质高效的原则在最短时限内完成。
第四条 办理县委、县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及其领导人所要求办理并有办理时限的公文或事项时,要按要求和程序在规定间时内完成。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书面或口头向交办单位或交办人说明情况。
第五条 对来函、来信需要办理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在当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对惠农资金发放、项目实施等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向上级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 对农业执法、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应编制办理流程图和强调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尽量减少办事环节和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人。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对不能马上办理的事项要争取在规时限内办结,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的,须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并书面告知办事人延时理由。
第八条 对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举办样板等科技推广工作,要本着科学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科学规程,按时做好各阶段工作,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暂离工作岗位的要交代其他人员代行其职。
第十条 对未能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答复办事人或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而又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一经查实,由局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