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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共21项)
【发稿时间:2009-4-7 12:52:51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李燕飞 【稿件来源: 【审核发布:李燕飞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子资源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法规)第四十条第三款:“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法规)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伪造、变造、买卖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法规)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假冒农药、劣质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法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部门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无农药经营上岗证而经营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规章)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经营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规章)第七条、第二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向农田灌溉渠道或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排放废气、烟尘、粉尘、废渣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赔偿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治理,承担检测治理费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限期清除,承担清除费用,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或者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可以处被污染农田或者其它农业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第二十条第二款:“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药、肥料或者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农业用地污染的。

处罚种类:责令回收,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第二十条第三款:“使用不易分解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每亩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再次违反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章)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有关法律、法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罗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6人

4、执法职权: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法律、法规

5、执法责任:罗平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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